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快速发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套取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风险,为弥补制度短板,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关联交易的有关监管规定。《办法》制定之前,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监管依据200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银行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需要根据当前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修订完善。综上,为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提升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银保监会顺应行业发展需要,修订并发布《办法》。 答:《办法》采取直接认定和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根据重要性和风险大小,对关键关联方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主要股东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同时,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方,防范借道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风险。将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纳入关联方,防范大股东通过隐性持股多家银行股份,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问:《办法》中差异化监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按照机构风险程度实施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银行授信类、保险资金运用类、信托资金投资等与资金相关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调降了保险资金运用类比例上限,部分指标降幅达到40%,着力防范向大股东提供融资的乱象问题。 三是加强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管理,明确银行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授信监管比例予以规范,防范通过设计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 问:《办法》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在管理机制、穿透识别、资金来源与流向、动态评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全面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一是针对管理中面临的关联关系隐蔽,关联交易结构复杂,规避监管手段多样等问题,要求机构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 二是强化机构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风险管控,要求机构明确管理机制,对其控股子公司与机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三是有效发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用,建立日常管理机制,要求机构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四是提高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机构在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同时,要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强化大数据管理能力。 五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将公司网站和年报两个渠道作为抓手,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六是强化内部问责,明确机构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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